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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试维权 东菱败诉

  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以下简称苏试总厂)诉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东菱企业)等计算机App著作权侵权案历时两年近日落下帷幕。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东菱企业的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作为我国振动台常识产权第一案,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是:被告东菱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苏试总厂KD-3正弦振动控制仪App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苏试总厂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东菱企业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近5万元。

 

  苏州试验仪器总厂成立于1956年,是国内第一家振动台专业制造商。原告苏试总厂诉称,原告的电磁振动台系统中包含的KD-3正弦振动控制仪App由原告从1989年起自行开发,1990年代初定型,用于KD-3正弦振动控制仪中向市场销售。原告依法享有该App的著作权,并取得了该App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告东菱企业成立于1996年8月。它开业时的所有7位自然人股东中有6人来自原告单位。它目前的所有11位自然人股东中有10人曾任职于原告单位。曾经任职于原告单位的上述人员在原告单位有机会接触原告在电磁振动台设计制造技术领域拥有常识产权的各项技术(包括嵌入了上述计算机程序的芯片);甚至直接接触嵌入了上述计算机程序的芯片。东菱企业开业以来,长期采用各种手段获取原告的相关技术,生产并销售侵犯原告上述计算机App著作权的产品,使苏试总厂蒙受损失。

 

  2007年8月,苏试总厂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一审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原被告设备的控制系统硬件均采用同一系列的中央处理器,App储存均采用同一系列的集成电路芯片;原告提供了系争App的完整的开发文档,被告未提供开发文档,原被告的App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上海商报》:

国内首例振动台常识产权案尘埃落定

 

 

上海商报 http://www.shbiz.com.cn

 

 

2009-09-16 来源:闻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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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试维权  东菱败诉

文/闻达

   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以下简称苏试总厂)诉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企业(东菱企业)等3被告计算机App著作权侵权案件,历时两年,日前终于尘埃落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押驳回东菱企业的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苏试被侵权历史宣告终结

   作为我国振动台常识产权第一案,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是:被告东菱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苏试总厂KD-3正弦振动控制仪App著作权的产品,赔偿原告苏试总厂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近5万元。至此,苏试总厂维权初见成效,历时14年被东菱企业屡屡侵权的历史,宣告终结。

 

苏试拥有App著作权

   据了解,苏州试验仪器总厂成立于1956年,是国内第一家振动台专业制造商。50多年来,依靠自主创新的技术优势,始终保持市场占有率第一的行业龙头地位。近10多年来,苏试总厂紧紧跟踪国际同行发展技术方向,连年开发填补国内空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系列产品,为打破国外对我国的技术封锁、振兴我国振动台行业的发展作出了突破性的历史贡献。

   原告苏试总厂诉称,原告的电磁振动台系统中包含的KD-3正弦振动控制仪App由原告从1989年起自行开发,1990年代初定型,用于KD-3正弦振动控制仪中向市场销售。原告依法享有该App的著作权,并取得了该App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东菱企业股东来自苏试总厂

   原告认为,被告东菱企业成立于1996年8月。该企业开业时的所有7位自然人股东中有6人来自原告单位苏州试验仪器总厂。目前所有的11位自然人股东中,也有10人曾任职于苏试总厂。

   本案原告称,曾经任职于苏试总厂的上述人员,有机会接触原告在电磁振动台设计制造技术领域拥有常识产权的各项技术。现任东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原告的元件车间工作期间,更是有机会直接接触嵌入了上述计算机程序的芯片。东菱企业开业以来,长期采用各种手段获取原告的相关技术,生产并销售侵犯原告上述计算机App著作权的产品,使苏试总厂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未交开发源程序文档

   2006年,苏试总厂开始了艰难的依法维权之路。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寿步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在东菱企业的上海销售代理商处,取得东菱企业侵权产品的销售证据之后,于2007年8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企业等3被告告上了法庭。

   被告东菱企业在诉讼中辩称,其使用的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App系自行开发获得,并提交了相关的源程序,但未能提交开发该源程序所形成的相关文档。

   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原被告设备的控制系统硬件,均采用同一系列的中央处理器,App储存均采用同一系列的集成电路芯片。原告提供了系争App的完整的开发文档,被告未提供开发文档,原被告的App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因此认为,东菱企业没有证明其使用的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App有合法来源,它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含有与原告App实质性相似App的SVC-1型正弦振动控制仪,侵犯了原告App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对东菱企业关于被控侵权App系其自行开发的主张,也没有采信。

企业感言

   针对此次判决,苏试总厂负责人表示,2年多的维权路,此次之所以能胜诉,得益于国家对常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社会各界对创新型环境的敬重、司法机关的公正严明。苏试总厂对未来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充满信心和希望,相信企业维权之路会越走越顺、企业发展之路会越走越宽。

律师点评

   此案的公平公正判决对侵犯常识产权的行为再一次敲了警钟。尽管在先的技术原创型企业的技术积累被侵权的现象屡有发生,但常识产权终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后企业的侵权牟利之路已经越来越行不通,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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